四川广元旺苍县的“丽春”最近很闹心——作为一个成年人,她想改名字的念头攒了不是一天两天,可四次跑派出所、两次正式提交申请,得到的回复都是“名字无歧义”“不符合规定”。更让她委屈的是,最后警方居然要求她去开“精神证明”,证明原名给她造成了精神伤害,才会考虑批准。

改名字,本是民法典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公民权利——“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”。可到了基层执法环节,这份权利却被一道“玻璃门”挡住了:支撑拒批的依据,是四川省公安厅2018年印发的《户政管理工作规程(试行)》,里面明确“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”,只有五种例外情形才能申请。

宪法和民法典给的“权利”,就这样被一份部门红头文件变成了“原则上不行”的“例外”。原本该是公民自主行使的权利,突然变成了要行政机关审核的“申请”;原本该是执法机关保障权利,现在却要公民“自证”自己属于“例外”——甚至要靠“精神证明”来证明自己的人格尊严被伤害。

这不是“丽春”一个人的遭遇。在很多民生领域,“红头文件比法律大”“下位法高过上位法”的怪象并不少见:要开“证明是”的奇葩证明,要跑断腿的行政审批,归根到底都是部分基层执法部门把“管理方便”“少担责任”放在了保障公民权利前面。他们习惯了用具体的“内部规程”代替原则性的法律,觉得“按红头文件来”更省心,却忘了法律才是底线。

好在事情有了进展——报道里说,四川省公安厅已经注意到规程和法律冲突的问题,正在调整修订。这一步,是把“权利”从“例外”里捞回来的关键。毕竟,任何红头文件都不能减损公民的法定权利,更不能把“原则”和“例外”颠倒过来。

改名字不是“找麻烦”,而是一个人对自我身份的选择,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。当“丽春”的申请不再需要“精神证明”,当红头文件不再架空法律,才是法治真正落地的时候——毕竟,权利从来不是“例外”,而是每个公民该有的“原则”。

媒体:“丽春”改名要什么精神证明